(2011)甬海法台商初字第68号
裁判日期: 2011-06-22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曾某某与陈甲、林某某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波海事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曾某某;陈甲;林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九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九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九十二条第三款
全文
宁波海事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甬海法台商初字第68号原告:曾某某。委托代理人:潘某某。被告:陈甲。被告:林某某。两被告委托代理人:陈乙。两被告委托代理人:陈丙。本院在审理原告曾某某与被告陈甲、林某某合伙建造船舶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1年6月1日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告陈甲、林某某银行存款9万元,并于同年6月21日向本院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曾某某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九十四条、第九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自即日起,冻结被告陈甲、林某某银行存款9万元。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收到裁定书后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钱兵兵二〇一一年六月二十二日代书 记员 蒋婷婷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