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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山法执字第277号

裁判日期: 2011-06-22

公开日期: 2018-06-27

案件名称

焦作市解放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马作信用社与王胜富借款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焦作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焦作市解放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马作信用社,王胜富,逯光明,王小强,赵安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一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1)山法执字第277号申请执行人焦作市解放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马作信用社被执行人王胜富被执行人逯光明被执行人王小强被执行人赵安静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2008)山民初字第668号民事判决书,于2011年6月15日向被执行人分别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已生效判决确定的还款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在执行过程中,经查陈茹如与被执行人王胜富系夫妻关系。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一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王胜富及其妻子陈茹茹、逯光明、王小强、赵安静在银行的存款。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刘志文执行员  赵菊梅执行员  张 军二〇一一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苏志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