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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咸秦民执字第00296-2号

裁判日期: 2011-06-22

公开日期: 2017-10-23

案件名称

原告张某某诉被告被执行人咸阳市秦都区沣东街道办事处八家村第三村民小组侵犯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咸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某某,咸阳市秦都区沣东街道办事处八家村第三村民小组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陕西省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1)咸秦民执字第00296-2号申请执行人张某某,女,汉族,1988年8月13日生。被执行人咸阳市秦都区沣东街道办事处八家村第三村民小组。负责人张某某,系该村民小组组长。上列当事人侵犯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一案,依据生效的(2011)咸秦民初字第01703号民事调解书,被执行人应支付申请执行人征地补偿款11500元。并承担该案执行费74元。在执行过程中,该案执行标的已全部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执行(2011)咸秦民初字第01703号民事调解书。(2011)咸秦民执字第00296号案件执行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 岗审 判 员  张勇锋代理审判员  杨少敏二〇一一年六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郭 涛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