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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咸秦民初字第01610号

裁判日期: 2011-06-22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原告薛蕊诉被告陈诩伟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咸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薛蕊,陈诩伟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咸秦民初字第01610号原告薛蕊。委托代理人刘荣,咸阳市秦都区司法局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陈诩伟,男,汉族,1976年10月15日出生,住本市光辉小区2号楼4单元1层东户。本院在审理原告薛蕊诉被告陈诩伟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薛蕊于2011年6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薛蕊在本案诉讼期间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薛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薛蕊承担。审判员 陈 丽二〇一一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秦海军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