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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烟福刑初字第70号

裁判日期: 2011-06-22

公开日期: 2016-09-20

案件名称

烟台市福山区人民检察院诉牟红霞失火罪的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烟台市福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烟台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牟红霞

案由

失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烟台市福山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1)烟福刑初字第70号公诉机关烟台市福山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牟红霞,女,1975年3月27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706281975********,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地及居住地:烟台市福山区张格庄镇黑石村。2011年4月14日因涉嫌犯失火罪被烟台市公安局福山分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21日被取保候审。烟台市福山区人民检察院以烟福检刑诉(2011)5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牟红霞犯失火罪,于2011年6月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1年6月20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牟红霞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烟台市福山区人民检察院起诉指控:被告人牟红霞于2011年4月13日14时许,在福山区张格庄镇黑石村南夼山上烧荒时引起火灾,烧毁林地37亩、疏林地9亩,经物价部门认定直接经济损失149340元。公诉机关就指控的犯罪事实提供了相应的证据予以证实。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牟红霞过失引起火灾,情节较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其行为已构成失火罪。请求本院依法予以惩处。被告人牟红霞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以及当庭出示的证据均无异议。经审理查明:被告人牟红霞于2011年4月13日14时许,在福山区张格庄镇黑石村南夼山上烧荒时引起火灾,烧毁林地37亩、疏林地9亩,经物价部门认定直接经济损失149340元。上述事实,有检察机关提交,并经庭审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1、证人郭龙、车广宽等证言;2、涉案物品价格鉴定结论书;3、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4、抓获材料、户籍证明等书证。被告人牟红霞的当庭供述与上述证据相互印证。本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牟红霞过失引起火灾,情节较轻,其行为已构成失火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牟红霞认罪态度较好,确有悔罪表现,可酌情予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牟红霞犯失火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姜振勇二〇一一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梁 玉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