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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昌民一初字第00118号

裁判日期: 2011-06-22

公开日期: 2016-05-27

案件名称

原告贾某与被告赵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昌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昌图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贾某,赵某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二十九条

全文

辽宁省昌图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昌民一初字第00118号原告贾某被告赵某本院在审理原告贾某诉被告赵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贾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致使本案无法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诉讼费用91元由原告负担。审判长 王 驰审判员 孟立军审判员 刘晓东二0一一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沈近近-2---1-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