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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南民初字第40229号

裁判日期: 2011-06-22

公开日期: 2015-06-11

案件名称

周鹏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市分公司、青岛市出租汽车股份有限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鹏,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市分公司,青岛市出租汽车股份有限公司,潘建国,孙梦强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南民初字第40229号原告周鹏。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市分公司。被告青岛市出租汽车股份有限公司。被告潘建国。被告孙梦强。原告周鹏与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市分公司、被告青岛市出租汽车股份有限公司、被告潘建国、被告孙梦强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原告于2011年6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鹏撤回对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市分公司、被告青岛市出租汽车股份有限公司、被告潘建国、被告孙梦强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綦荣玲人民陪审员  王秀凌人民陪审员  裴旭林二〇一一年六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王 璇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