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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霍民二初字第00247-1号

裁判日期: 2011-06-22

公开日期: 2016-12-26

案件名称

原告杨忠华与被告宁克峰买卖黄沙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霍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霍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忠华,宁克峰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霍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霍民二初字第00247-1号原告:杨忠华,男,1967年7月12日生,汉族,安徽省霍邱县人,个体工商经营户,住霍邱县。被告:宁克峰,男,约30岁,汉族,安徽省阜阳市人,个体运输经营户,住阜阳市颍泉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杨忠华与被告宁克峰买卖黄沙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1年6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杨忠华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杨忠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400元减半收取1200元,财产保全费1000元,计220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王祖良代理审判员  高祖祥人民陪审员  王中彬二〇一一年六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刘友军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