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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宿豫民初字第0680号

裁判日期: 2011-06-22

公开日期: 2014-12-24

案件名称

张云与侍贵州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宿迁市宿豫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宿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侍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宿迁宿豫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1)宿豫民初字第0680号原告张某被告侍某原告张某与被告侍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孟永生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某、被告侍某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张某诉称,2006年,原、被告双方经人介绍认识,在双方老人的撮合下,确定恋爱关系,同年农历8月举办婚礼并同居,2010年依法补办婚姻登记。原被告由于草率结婚,互不了解,婚后发现被告性格内向,双方无共同语言,相互也从不交流与沟通。被告凡事自作主张,且不懂持家。婚后第一个春节期间,被告喝醉酒,为避免外出出意外,原告及家人劝其在家休息,被告执意要到外面找朋友玩,原告及家人再三劝阻,被告非但不理解,反而说再逼他,他就离家出走,闹的两家人不得安宁。经双方老人现场调解,由被告父亲口述,被告写保证书,原告谅解。2010年,被告到外打工,早上出去晚上回来。原告发现有问题,疑似不像打工。为核实真相,前到网吧查看,结果发现被告在网吧上网。为此事家庭又起纷争。经双方老人调解,被告承认在网吧连续三天上网,根本就没有出去打工,在事实面前表示以后坚决改正。因被告无悔改诚意导致夫妻感情破裂,2011年经双方老人主持协商离婚未果,被告父母要回结婚所购首饰等物。综上,原告认为夫妻感情彻底破裂,无和好余地。现提起诉讼请求判令原、被告离婚并由被告承担诉讼费用。被告辩称,我不同意离婚,原告诉状陈述有部分不属实,我不是经常上网的,是工地活不多才去上网的。结婚时买的四金要回来了属实。经审理查明,原、被告双方于2010年登记结婚,双方婚后感情较好,后因生活琐事,双方产生矛盾,原告因而提起诉讼,要求解除双方的婚姻关系。本院认为,婚姻以感情为基础。本案中,从原、被告双方的婚姻基础、婚后感情、要求离婚的原因及夫妻关系现状等进行了综合分析,本院确认原、被告之间的夫妻感情尚未完全破裂;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理由不充分,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不准原告张某与被告侍某离婚。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孟永生二〇一一年六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张 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