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蓝民初字第00187号
裁判日期: 2011-06-22
公开日期: 2014-12-12
案件名称
闫建安、贺清利、杨淑侠与蓝田县宏达房屋销售有限公司相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蓝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蓝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闫建安,贺清利,杨淑侠,蓝田县宏达房屋销售有限公司
案由
相邻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蓝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蓝民初字第00187号原告闫建安,男,1959年5月3日出生,汉族,居民。原告贺清利,女,1962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居民。原告杨淑侠,女,1953年7月30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农民。共同委托代理人惠红林,陕西白鹿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蓝田县宏达房屋销售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庞红武,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张建武,蓝田县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闫建安、贺清利、杨淑侠诉被告蓝田县宏达房屋销售有限公司相邻关系纠纷一案中,原告闫建安、贺清利、杨淑侠于2011年6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闫建安、贺清利、杨淑侠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权益,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闫建安、贺清利、杨淑侠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闫建安、贺清利、杨淑侠负担(原告闫建安已预交100元)。审 判 长 张铁牛审 判 员 毛朝晖代理审判员 赵京进二〇一一年六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马小娜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