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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绍平民初字第175号

裁判日期: 2011-06-22

公开日期: 2014-09-20

案件名称

祝文娟与黄王祥、黄青华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祝文娟,黄王祥,黄青华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绍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绍平民初字第175号原告:祝文娟。委托代理人:XX根、钱苏锋。被告:黄王祥。被告:黄青华。本院在审理原告祝文娟诉被告黄王祥、黄青华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1年6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祝文娟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王超二〇一一年六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邹婷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