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陇执字第00444号
裁判日期: 2011-06-22
公开日期: 2014-12-24
案件名称
张小军交通肇事刑事附带民事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陇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陇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陕西省陇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1)陇执字第00444号申请执行人张海宏,男,1971年4月1日出生。申请执行人张谨,男,1973年4月1日出生。申请执行人张海鹏,男,1975年10月26日出生。被执行人张小军,男,1974年1月24日出生。张小军交通肇事刑事附带民事一案,调解生效后,权利人张海宏、张海鹏、张谨依据(2010)陇刑初字第59号刑事附带民事调解书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受理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张海宏、张海鹏、张谨依据调解协议向本院申请执行共计50000元。本院向被执行人张小军发出执行通知后,张小军自动按期履行执行款共计50000元。本案现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0)陇刑初字第59号刑事附带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魏宏玲二〇一一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张 烁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