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1)杭余瓶商初字第306-1号

裁判日期: 2011-06-22

公开日期: 2015-12-27

案件名称

郭某某与朱某某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某某,朱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杭余瓶商初字第306-1号原告:郭某某。委托代理人:宋某某。委托代理人:陈某某。被告:朱某某,市余杭区瓶窑镇杭州茶叶试验场青龙山组青龙山30号。公民身份号码:33012519620913631x。本院在受理原告郭某某诉被告朱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后,原告郭某某于2011年6月21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告朱某某银行帐户存款81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他相应价值的财产,并已由杭州鑫杰音响设备有限公司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郭某某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九十四条、第九十九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朱某某银行帐户存款81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他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陈自勇二〇一一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刘明明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