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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永民执字第00100号

裁判日期: 2011-06-22

公开日期: 2014-12-08

案件名称

申请人李某某与被执行人张某某离婚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永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寿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某某,张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陕西省永寿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1)永民执字第00100号申请人李某某,男,住陕西省永寿县渠子乡。被执行人张某某,女,住址、身份同上。申请人李某某与被执行人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1年5月30日受理后,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原、被告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原告张某某提出离婚,被告李某某表示同意。二、男孩李某甲随被告生活,由原告一次性给付孩子抚养费9000元,双方表示同意。三、原告放弃个人财产归被告所有,双方均表示同意。四、本案诉讼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原告自愿承担。申请人依据(2011)永民初字第00234号民事调解书申请执行。本院受理后,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经全面履行了调解书所确定的义务,本案现已执结。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左 峰审判员长  孙昆鹏审 判 员  赵治国二〇一一年六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王军军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