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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温龙执民字第264-2号

裁判日期: 2011-06-22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林培勇与林冬兰执行裁定书

法院

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州市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执行

当事人

林培勇,林冬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1)温龙执民字第264-2号申请执行人:林培勇。被执行人:林冬兰。申请执行人林培勇与被执行人林冬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于2010年10月20日制作的(2010)温龙商初字第26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1年2月2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林冬兰分文未付。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林冬兰名下的车辆(起亚牌YQZ7162AE3,号牌号码为浙C×××××,发动机号85212708)进行了查封,但因车辆尚未找到,目前不适宜处理。截止2011年6月22日,被执行人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尚欠申请执行人借款本金10万元及利息。现申请执行人申请延期执行,并要求本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院认为,本案目前暂无继续执行的必要,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可待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随时凭原法律文书与本执行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的(2011)温龙执民字第264号执行一案��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周建华二〇一一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朱 耿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