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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运执字第82号

裁判日期: 2011-06-22

公开日期: 2015-01-04

案件名称

沧州市住房置业担保有限责任公司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沧州市运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沧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沧州市住房置业担保有限责任公司,王玉山王晶一付书昌孙培弟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沧州市运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运执字第82号申请执行人:沧州市住房置业担保有限责任公司被执行人:王玉山王晶一付书昌孙培弟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0)仲裁初字第1154号仲裁书,于2011年2月16日查封被执行人付书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履行了判决义务。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付书昌在工行北环支行的查封。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张国营二〇一一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陈 浩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