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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武区民初字第1403-2号

裁判日期: 2011-06-22

公开日期: 2014-12-16

案件名称

刘文涛与王哲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文涛,王哲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零九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武区民初字第1403-2号原告刘文涛。委托代理人齐芬、夏智勇,湖北重友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哲。委托代理人王远庆。本院于2011年5月10日作出(2011)武区民初字第1403号财产保全的民事裁定书,现因本院于2011年6月22日作出(2011)武区民初字第1403-1号准许撤诉的民事裁定书,本案财产保全措施应当予以解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09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解除对被告王哲所有的位于武汉市武昌区小洪山特1号银海华庭2、3栋3层8室房屋的查封。二、解除对案外人何中喜、蔡翠珠所有的位于武汉市硚口区安乐巷29号(原54号)房屋的查封。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审判员  阳春二〇一一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向婧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