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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昌民一初字第00118号

裁判日期: 2011-06-22

公开日期: 2017-05-27

案件名称

原告贾某某诉被告赵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昌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昌图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贾某某,赵某某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二十九条

全文

昌图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昌民一初字第00118号原告贾某某,男,1975年3月30日生,汉族,农民。被告赵某某,男,30岁,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贾某某诉被告赵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贾某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致使本案无法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诉讼费用91元由原告负担。审判长 王 驰审判员 孟立军审判员 刘晓东二0一一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沈近近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