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穗中法刑一终字第95号
裁判日期: 2011-06-22
公开日期: 2015-09-18
案件名称
李某故意伤害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广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事二审
当事人
蒋从保;周美姣;李云龙;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检察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1996年)》:第一百八十九条第三项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附 带 民 事 裁 定 书(2011)穗中法刑一终字第95号原公诉机关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蒋从保,户籍住址湖南省永州市冷水滩区。系被害人蒋红春的父亲。上诉人(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周美姣,户籍。系被害人蒋红春的母亲。上述两名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共同委托代理人朱艳英,广东高义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李云龙,曾用名李风龙,户籍所在地河南省睢县,住河南省睢县。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于2009年7月1日被羁押,同年8月6日被逮捕。现被羁押于广州市白云区看守所。辩护人邱枫,广东格林律师事务所律师。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审理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李云龙犯故意伤害罪,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蒋从保、周美姣提起附带民事诉讼一案,于2010年12月1日作出(2010)云刑初字第999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李云龙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判令被告人李云龙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蒋从保、周美姣交通费、死亡赔偿金、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共计人民币286473.95元。宣判后,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蒋从保、周美姣,原审被告人李云龙均不服,分别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上诉人李云龙故意伤害以及附带民事诉讼赔偿的事实不清,证据不充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2010)云法刑初字第999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二、发回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重新审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黄敏洽审 判 员 蔡丽君代理审判员 韦晓明二〇一一年六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徐燕灵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