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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镜执字第241号

裁判日期: 2011-06-22

公开日期: 2015-12-27

案件名称

陈某与佘某离婚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芜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某,佘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三百三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1)镜执字第241号申请执行人陈某,女,1975年10月30日出生。被执行人佘某,男,1973年11月3日出生。申请执行人陈某与被执行人佘某离婚纠纷一案,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于2010年6月20日作出的(2010)镜民一初字第53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于2011年1月2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因抵押权人徽商银行芜湖分行营业部提出佘某名下长江市场园一套门面房尚未注销房屋他项权证,贷款未还清,故无法办理过户手续,本院已依法向陈某发送了案件执行情况告知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三百三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0)镜民一初字第538号民事判决中止执行。在中止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汪运峰执行员  乐信义执行员  谢长胜二〇一一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肖雪梅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