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雁刑初字第00375号
裁判日期: 2011-06-22
公开日期: 2017-11-29
案件名称
张方方诈骗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方方
案由
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公诉案件的若干意见》:第九条
全文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1)雁刑初字第00375号公诉机关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张方方,男,1990年8月23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程度,陕西省渭南市人,住渭南市临渭区,农民。2011年2月17日被抓获,次日因涉嫌诈骗罪被西安市公安局高新分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24日被逮捕。现羁押于西安市看守所。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检察院以西雁检刑诉[2011]27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方方犯诈骗罪,于2011年6月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张方方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0年10月底,被告人张方方以征婚交友为名通过“佳缘网”结识被害人张某,后被告人张方方以“王某”的假名骗取张某信任后开始交往并同居。从2010年12月起,张方方编造还赌债等理由多次从张某处骗取现金共计人民币13600元。2011年2月17日,被告人张方方被抓获归案。案发后张方方家属代为退还了全部赃款,被害人表示谅解。上述事实,被告人张方方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均无异议,表示认罪,并有证据:1、报案材料、户籍证明、抓获经过、银行卡取款记录;2、被害人张某的陈述;3、证人郑某的证言;4、被告人张方方的供述;5、指认笔录、辨认笔录及照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方方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所犯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张方方认罪态度较好,且退赔了涉案赃款,被害人表示了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为了保障公民的财产权利不受侵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公诉案件的若干意见》第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张方方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元(已缴纳)。(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1年2月17日起执行至2011年8月16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判员 兰 喆二〇一一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毛宏波打印:相丽华校对:毛宏波年月日送达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