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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咸秦民执字第00277-1号

裁判日期: 2011-06-21

公开日期: 2017-10-23

案件名称

原告窦某某诉被告朱某某因委托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咸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窦某某,朱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陕西省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1)咸秦民执字第00277-1号申请执行人窦某某,男,1983年12月28日生。被执行人朱某某,男,1983年3月25日生。上列当事人因委托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生效的(2010)咸秦民初字第01739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立案执行。依据判决书确认,被执行人朱某某应支付申请执行人租赁费64000元及车辆违章损失5800元,并承担案件受理费1550元、保全费520元,并承担本案执行费978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以36000元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即时履行完毕,该案现全部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执行(2010)咸秦民初字第01739号民事判决书。(2010)咸秦民执字第00277号案件执行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 岗审 判 员  张勇锋代理审判员  杨少敏二〇一一年六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郭 涛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