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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紫民初字第00493号

裁判日期: 2011-06-21

公开日期: 2014-12-22

案件名称

[2011]紫民初字第00493号原告刘某某诉被告胡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紫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紫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某,胡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二十九条

全文

陕西省紫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紫民初字第00493号原告刘某某,男,汉族,农民。被告胡某某,女,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某诉被告胡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经开庭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按撤诉处理。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原告刘某某诉被告胡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按自动撤诉处理。诉讼费150元由原告刘某某承担。审 判 长  伍贤畅人民陪审员  刘祖勤人民陪审员  叶道乾二〇一一年六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乔 祯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