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紫民初字第00493号
裁判日期: 2011-06-21
公开日期: 2014-12-22
案件名称
[2011]紫民初字第00493号原告刘某某诉被告胡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紫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紫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某,胡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二十九条
全文
陕西省紫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紫民初字第00493号原告刘某某,男,汉族,农民。被告胡某某,女,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某诉被告胡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经开庭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按撤诉处理。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原告刘某某诉被告胡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按自动撤诉处理。诉讼费150元由原告刘某某承担。审 判 长 伍贤畅人民陪审员 刘祖勤人民陪审员 叶道乾二〇一一年六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乔 祯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