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咸秦民执字第00280-2号
裁判日期: 2011-06-21
公开日期: 2017-10-23
案件名称
原告冯某某诉被告咸阳市秦都区渭滨镇两寺渡东村第一村民小组侵犯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咸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冯某某,咸阳市秦都区渭滨镇两寺渡东村第一村民小组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陕西省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1)咸秦民执字第00280-2号申请执行人冯某某,女,1985年7月25日生。被执行人咸阳市秦都区渭滨镇两寺渡东村第一村民小组。负责人冯某某,系该组组长。上列当事人侵犯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一案,依据生效的(2011)咸秦民初字第00716号民事调解书,被执行人应给付申请执行人土地补偿款24000元,并承担该案执行费260元。在执行过程中,该案执行标的已全部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执行(2011)咸秦民初字第00716号民事调解书。(2011)咸秦民执字第00280号案件执行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 岗审 判 员 张勇锋代理审判员 杨少敏二〇一一年六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郭 涛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