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杭淳民初字第268号
裁判日期: 2011-06-21
公开日期: 2014-09-11
案件名称
方某甲与方某乙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1)
法院
淳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淳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方某甲,方某乙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二十九条
全文
浙江省淳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杭淳民初字第268号原告:方某甲。被告:方某乙。本院在审理原告方某甲诉被告方某乙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方某甲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方某甲负担。审判员 余建军二〇一一年六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赵谊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