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绍民初字第1082号
裁判日期: 2011-06-21
公开日期: 2014-09-21
案件名称
陈青刚与胡玉山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青刚,胡玉山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绍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绍民初字第1082号原告:陈青刚。委托代理人:张春华,男,1973年3月3日出生,汉族。被告:胡玉山,系绍兴县柯岩钱王压花厂业主。委托代理人:章志强。本院在审理原告陈青刚与被告胡玉山劳动争议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1年6月20日向本院提出申请,撤回对被告胡玉山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申请撤回对被告胡玉山的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青刚撤回对被告胡玉山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依法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张浙丽二〇一一年六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骆俊斌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