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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清城法民初字第858号

裁判日期: 2011-06-21

公开日期: 2018-06-26

案件名称

清新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飞来峡信用社与陈伟新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清远市清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清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清新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飞来峡信用社,陈伟新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清远市清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清城法民初字第858号原告清新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飞来峡信用社,住所地:清城区飞来峡镇升平文明路41号。负责人:曹文坚,主任。委托代理人罗金清,该社职员。委托代理人翁炽辉,该社职员。被告陈伟新,男,1969年7月7日出生,汉族,清远市清城区人,住清远市清城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清新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飞来峡信用社诉被告陈伟新借款纠纷一案中,原告清新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飞来峡信用社于2011年6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清新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飞来峡信用社申请撤回起诉,是其对自己诉权合法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清新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飞来峡信用社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25元,由原告清新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飞来峡信用社负担。审判员  莫少强二〇一一年六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李玉洁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