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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冀民二初字第137号

裁判日期: 2011-06-21

公开日期: 2016-08-05

案件名称

河北春风银星胶辊有限公司与鹤壁华冶冶金设备有限公司(原鹤壁市金鹰冶金设备有限公司)、李桂莲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冀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冀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河北春风银星胶辊有限公司,鹤壁华冶冶金设备有限公司,李桂莲,王鑫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冀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冀民二初字第137号原告河北春风银星胶辊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杨建亭。委托代理人牛荣奎,河北双冀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鹤壁华冶冶金设备有限公司(原鹤壁市金鹰冶金设备有限公司)。被告李桂莲。被告王鑫。本院在审理原告河北春风银星胶辊有限公司与被告鹤壁华冶冶金设备有限公司、被告李桂莲、王鑫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诉讼请求,系原告权利的处分,其意思真实,亦未违背法律规定,故原告撤诉请求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河北春风银星胶辊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2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长  李春密审判员  王立正陪审员  张乃让二〇一一年六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王爱荣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