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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雁刑初字第00354号

裁判日期: 2011-06-21

公开日期: 2017-11-29

案件名称

杨绍升、陈发龙非法拘禁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绍升,陈发龙

案由

非法拘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公诉案件的若干意见》:第九条

全文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1)雁刑初字第00354号公诉机关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杨绍升,男,1988年10月27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程度,云南省龙陵县人,住云南省保山市龙陵县,无业,捕前暂住西安市雁塔区。2011年2月22日被抓获,次日因涉嫌非法拘禁罪被西安市公安局雁塔分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27日被批准逮捕,次日由西安市公安局雁塔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西安市雁塔区看守所。被告人陈发龙,男,1989年7月4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程度,云南省龙陵县人,住云南省保山市龙陵县,农民,捕前暂住西安市雁塔区。2011年2月22日被抓获,次日因涉嫌非法拘禁罪被西安市公安局雁塔分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27日被批准逮捕,次日由西安市公安局雁塔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西安市雁塔区看守所。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检察院以西雁检刑诉[2011]27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杨绍升、陈发龙犯非法拘禁罪,于2011年6月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杨绍升、陈发龙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0年春节后,被害人刘某被骗至本市雁塔区史家湾村一民房内,被告人杨绍升、陈发龙对其予以看管,并强迫其加入传销组织。2011年2月22日晚20时许,群众匿名报警后,公安机关将杨绍升、陈发龙抓获,刘某被解救。上述事实,被告人杨绍升、陈发龙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均无异议,并有:1、报案材料、抓获经过、户籍证明;2、证人杨某的证言;3、被害人刘某的陈述;4、被告人杨绍升、陈发龙的供述及辩解;5、辨认笔录及照片等证据证实,足以定案。本院认为,被告人杨绍升、陈发龙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拘禁罪,属共同犯罪,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检察院指控二被告人所犯罪名成立。唯被告人认罪态度较好,可酌情从轻处罚。为维护公民的人身权利不受侵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公诉案件的若干意见》第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杨绍升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1年2月22日起执行至2011年12月21日止)。二、被告人陈发龙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1年2月22日起执行至2011年12月21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代理审判员  杨阳二〇一一年六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陈瑾打印:相丽华校对:陈瑾年月日送达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