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茅执字第143号
裁判日期: 2011-06-21
公开日期: 2016-05-24
案件名称
卞玉林与潘业坤、王桂萍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十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卞玉林,潘业坤,王桂萍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二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第二百二十条第一款
全文
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1)茅执字第143号申请执行人卞玉林,江苏发都人,无职业。被执行人潘业坤,约50岁,系十堰市业坤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经理。被执行人王桂萍,系东风公司五一厂职工。申请执行人卞玉林与被执行人潘业坤、王桂萍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09年11月3日作出的(2008)茅民二初字第33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卞玉林于2010年12月1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1年5月9日公告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立即支付申请执行人工程款218000元及利息并承担本案诉讼费和执行费。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八条、第二百一十九条、第二百二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潘业坤、王桂萍银行存款250000元或扣留、提取被执行人潘业坤、王桂萍价值250000的其他收入。二、查封、扣押被执行人潘业坤、王桂萍所有的位于茅箭区茅箭路6号1栋1单元1××号房产(房产证号20××28)。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陈丹萍审 判 员 刘曙光代理审判员 柏 韧二〇一一年六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吕 杰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