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浙知终字第84号
裁判日期: 2011-06-21
公开日期: 2014-06-17
案件名称
广东奥飞动漫文化股份有限公司与丁公象侵犯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二审
当事人
广东奥飞动漫文化股份有限公司;丁公象
案由
法律依据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
全文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浙知终字第84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广东奥飞动漫文化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蔡东青。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丁公象。本院在审理上诉人广东奥飞动漫文化股份有限公司与丁公象侵犯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上诉一案中,上诉人广东奥飞动漫文化股份有限公司未在原审判决通知的上诉期届满后七日内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也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四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广东奥飞动漫文化股份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周平代理审判员 何琼代理审判员 陈宇二〇一一年六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李臻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