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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深宝法立民裁字第15号

裁判日期: 2011-06-21

公开日期: 2017-12-14

案件名称

黄艳芳与深圳市宝安区龙华街道城市明珠花园业主委员会业主撤销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黄艳芳

案由

业主撤销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深宝法立民裁字第15号起诉人黄艳芳,女,1979年8月4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本院于2011年6月15日收到起诉人黄艳芳递交的起诉材料。起诉人称,2011年3月22日,被起诉人深圳市宝安区龙华街道城市明珠花园业主委员会决定于2011年4月8日至5月23日以书面方式召开业主大会,并于2011年5月25日发布《城市明珠花园业主大会表决结果公告》,称会议四项议题决定有效。在业主大会召开前及召开过程中,起诉人从未收到被起诉人的通知公告及表决票,且起诉人认为被起诉人涉嫌不当控制业主大会表决等行为,现起诉人起诉至法院请求:“1、请求撤销被告关于2011年4月8日至5月23日召开业主大会通过的不与现物业公司续签物业服务合同的决定及业主大会通过的重新选聘物业公司为小区提供物业管理服务的决定;2、请求被告承担诉讼费。”经审查,本院认为,本案为业主撤销权纠纷案件,被起诉人为深圳市宝安区龙华街道城市明珠花园业主委员会。业主委员会通常不具有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故以业主委员会为被告提起的民事诉讼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黄艳芳的起诉,本院不予受理。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庞梅生审  判  员  王李娜审  判  员  龙倩虹二〇一一年六月二十一日书记员(兼)  钱 恬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