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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浙甬刑执字第2288号

裁判日期: 2011-06-21

公开日期: 2016-09-19

案件名称

楼连红犯受贿罪、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宁波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楼连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八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1)浙甬刑执字第2288号罪犯楼连红,于浙江省宁波市。现在宁波市望春监狱服刑。宁波市江东区人民法院于2008年11月6日作出了(2008)甬东刑初字第304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楼连红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300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宁波市江东区人民法院于2009年3月24日作出了(2009)甬东刑再字第2号刑事判决,撤销该院(2008)甬东刑初字第304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楼连红犯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10000元。本院于2009年5月31日作出(2009)浙甬刑抗再字第2号刑事判决,撤销宁波市江东区人民法院(2009)甬东刑再字第2号刑事判决,维持宁波市江东区人民法院(2008)甬东刑初字第304号刑事判决。执行机关宁波市望春监狱2011年6月1日提出假释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认为罪犯楼连红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积极改造,确有悔改表现,并提供了罪犯假���呈批表、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考核情况表等相关证据。经审理查明,罪犯楼连红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服从管教,遵守监规纪律。“三课”学习认真,成绩良好。劳动积极肯干,完成各项任务。2009年度受监狱单项记功、监狱表扬奖励,2010年度受监狱单项表扬奖励,并被评为监狱优秀学员、监狱改造积极分子。上述事实有罪犯假释呈批表、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考核情况表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楼连红在服刑期间,能认真接受教育改造,悔改表现突出,并不致再危害社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八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楼连红予以假释(假释考验期限自假释之日起至2014年1月21日)。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施丽君审判��陈作岚审 判 员 董俊慧二〇一一年六月二十一日代书记员 王 萍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