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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浙绍商终字第416号

裁判日期: 2011-06-21

公开日期: 2014-10-09

案件名称

裘燕飞与何玉清、李华生保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二审

当事人

裘燕飞;何玉清;李华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五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五十六条

全文

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浙绍商终字第416号上诉人(原审原告):裘燕飞。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何玉清。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李华生。上诉人裘燕飞为与被上诉人何玉清、李华生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2011)绍越商初字第1014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1年6月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裘燕飞于2011年6月1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裘燕飞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五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裘燕飞撤回上诉。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魏晓法审 判 员  董 伟代理审判员  张 靓二〇一一年六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裘青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