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浙绍商终字第416号
裁判日期: 2011-06-21
公开日期: 2014-10-09
案件名称
裘燕飞与何玉清、李华生保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二审
当事人
裘燕飞;何玉清;李华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五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五十六条
全文
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浙绍商终字第416号上诉人(原审原告):裘燕飞。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何玉清。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李华生。上诉人裘燕飞为与被上诉人何玉清、李华生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2011)绍越商初字第1014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1年6月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裘燕飞于2011年6月1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裘燕飞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五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裘燕飞撤回上诉。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魏晓法审 判 员 董 伟代理审判员 张 靓二〇一一年六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裘青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