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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甬慈执民字第1231号

裁判日期: 2011-06-21

公开日期: 2016-10-13

案件名称

朱彐浓与胡长标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朱彐浓,胡长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1)甬慈执民字第1231号申请执行人朱彐浓,农民。被执行人胡长标,农民。本院在执行(2010)甬慈浒商初字第266号朱彐浓诉胡长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朱彐浓尚有8200元未受偿,另被执行人胡长标还应交纳本案诉讼费145元、执行费50元。现申请执行人朱彐浓自愿申请终结执行,故本案暂无继续执行的必要,应当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1)甬慈执民字第1231号案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寿 森 坤审判员 华   锋审判员 岑 建 标二〇一一年六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杜震(代)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