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甬慈执民字第1231号
裁判日期: 2011-06-21
公开日期: 2016-10-13
案件名称
朱彐浓与胡长标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朱彐浓,胡长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1)甬慈执民字第1231号申请执行人朱彐浓,农民。被执行人胡长标,农民。本院在执行(2010)甬慈浒商初字第266号朱彐浓诉胡长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朱彐浓尚有8200元未受偿,另被执行人胡长标还应交纳本案诉讼费145元、执行费50元。现申请执行人朱彐浓自愿申请终结执行,故本案暂无继续执行的必要,应当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1)甬慈执民字第1231号案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寿 森 坤审判员 华 锋审判员 岑 建 标二〇一一年六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杜震(代)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