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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昌商初字第653号

裁判日期: 2011-06-21

公开日期: 2015-06-23

案件名称

窦本建与赵西涛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昌邑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昌邑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窦本建,赵西涛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昌邑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昌商初字第653号原告:窦本建。被告:赵西涛,成年,山东省昌邑市卜庄镇北赵村。本院在审理原告窦本建与被告赵西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申请中止审理,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审判员  姜福兴二〇一一年六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陶晓波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