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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温瑞塘民初字第130号

裁判日期: 2011-06-21

公开日期: 2014-07-04

案件名称

浙江正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周鹏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瑞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瑞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浙江正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周鹏

案由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温瑞塘民初字第130号原告浙江正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崇国。委托代理人韩微霞。被告周鹏。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正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周鹏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浙江正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双方已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浙江正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浙江正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494元,由原告浙江正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萧方训二〇一一年六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赵章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