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甬慈执民字第1503-2号
裁判日期: 2011-06-21
公开日期: 2016-10-18
案件名称
陈健与周剑荣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健,周剑荣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1)甬慈执民字第1503-2号申请执行人:陈健,男,1979年10月31日出生,汉族,住慈溪市。被执行人:周剑荣,男,1981年7月10日出生,汉族,住慈溪市。本院在执行陈健诉周剑荣民间借贷纠纷(2010)甬慈观商初字第226号一案中,查明周剑荣长期外出,且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也未在本院指定的期限内报告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或线索,故本案暂无继续执行的必要,应当终结执行。被执行人周剑荣尚应归还申请执行人陈健人民币20000元及相应利息,另需向法院交纳诉讼费300元,执行费20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1)甬慈执民字第1053号案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寿 森 坤审判员 孙 士 明审判员 王 治 军二〇一一年六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朱吉锋(代)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