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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雁刑初字第00209号

裁判日期: 2011-06-21

公开日期: 2017-11-29

案件名称

解得祥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解得祥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关于适用普通程序审理“被告人认罪案件”的若干意见(试行)》:第九条

全文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1)雁刑初字第00209号公诉机关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解得祥,男,1990年5月16日出生于山东省单县,汉族,初中文化程度,住单县,农民。2010年8月23日被抓获,次日因涉嫌盗窃罪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17日被逮捕。现羁押于西安市看守所。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检察院以西雁检刑诉[2010]53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解得祥犯盗窃罪,于2011年3月2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被告人认罪案件”审理的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李鲲鹏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解得祥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0年6月20日4时许,被告人解得祥趁其他员工熟睡之机,在其工作的西安市永阳公园秀吧酒吧内,用钉锤撬开酒吧收银台抽屉,窃得营业款现金2280元、兰色芙蓉王香烟一条、华硕牌笔记本电脑一台、人头马XO、皇家礼炮、轩尼诗百乐廷、马爹利XO、轩尼诗XO各一瓶,后又在经理办公室窃得松下牌数码照相机一部。经西安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烟酒及数码相机价值共计14420元。破案后,赃款已挥霍。2010年8月23日,被告人解得祥被抓获归案。上述盗窃事实,被告人解得祥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书证(报案材料、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户籍证明、扣押单、监控截图);物证钉锤一把;价格鉴定结论;证人刘某、沈某的证言;被告人解得祥的供述;辨认笔录及照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解得祥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所犯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解得祥认罪态度好,可酌情从轻处罚。为了保障公民的财产权利不受侵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四条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关于适用普通程序审理“被告人认罪案件”的若干意见(试行)》第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解得祥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又十个月,并处罚金二万元(限判决生效后三个月内缴纳)。(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0年8月23日起执行至2014年6月22日止)。二、作案工具钉锤一把依法予以没收,涉案赃款、赃物继续予以追缴。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 判 长  张宏军人民陪审员  曹广师人民陪审员  卞立刚二〇一一年六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彭 博打印:扈艳红校对:彭博2011年月日送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