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景民一初字第506号
裁判日期: 2011-06-21
公开日期: 2015-11-23
案件名称
王某甲与王某乙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景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景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景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景民一初字第506号原告王某甲,农民。被告王某乙,农民。委托代理人张宝升,景县景州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甲与被告王某乙离婚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王某甲于2011年5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某甲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某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王某甲负担。审 判 长 孙铁锁审 判 员 李景坤人民陪审员 陈 利二〇一一年六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马宏磊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