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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丰民初字第1065号

裁判日期: 2011-06-21

公开日期: 2015-07-09

案件名称

王敏学与李成远、王李建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丰民初字第1065号原告王敏学。法定代理人杨素花。被告李成远。被告王李建。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敏学与被告李成远、王李建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敏学于二0一一年六月二十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敏学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敏学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15元,由原告王敏学负担。代理审判员 李 超二〇一一年六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付莹莹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