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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金义商初字第3717号

裁判日期: 2011-06-21

公开日期: 2015-04-13

案件名称

蒋香莲与程惠民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义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蒋香莲;程惠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金义商初字第3717号原告蒋香莲。委托代理人季冠峰。被告程惠民。本院在审理原告蒋香莲与被告程惠民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蒋香莲于2011年6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蒋香莲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蒋香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元(已减半),公告费300元,由原告蒋香莲负担。审 判 长  吕兴文审 判 员  丁国芳代理审判员  黄晓青二〇一一年六月二十一日代书 记员  周 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