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周民初字第671号
裁判日期: 2011-06-21
公开日期: 2015-05-05
案件名称
原告周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被告刘某某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周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周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刘某某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周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周民初字第671号原告周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法定代表人鲁某某。委托代理人:李某某。被告:刘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周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被告刘某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周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于2011年6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本院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5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25元,其余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长 孟雅玲审判员 李建会审判员 胡崇辉二〇一一年六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冯亦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