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1)丰民初字第868号

裁判日期: 2011-06-21

公开日期: 2015-07-09

案件名称

唐山宇锋水泥有限责任公司与天津市住驰混凝土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丰民初字第868号原告唐山宇锋水泥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唐山市丰润区。法定代表人李文秀,董事长。被告天津市住驰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北辰区。法定代表人刘桂荣,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唐山宇锋水泥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天津市住驰混凝土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唐山宇锋水泥有限责任公司于2011年6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唐山宇锋水泥有限责任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唐山宇锋水泥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200元,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马德银二〇一一年六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刘 丹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