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浙温商外初字第48号
裁判日期: 2011-06-21
公开日期: 2016-07-12
案件名称
孙裕强与孙品玉股权转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温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裕强,孙品玉
案由
股权转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浙温商外初字第48号原告:孙裕强,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季凌坚,浙江瓯盟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吴伟,浙江瓯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孙品玉,本院在审理原告孙裕强与被告孙品玉股权转让纠纷一案中,原告孙裕强于2011年6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孙裕强有权处分其诉讼权利,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裕强撤诉。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43250元,依法减半收取人民币71625元,由原告孙裕强承担。审 判 长 白海玲审 判 员 曹新新代理审判员 许良岳二〇一一年六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戚雯晶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