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六金民二初字第1356号
裁判日期: 2011-06-21
公开日期: 2016-09-20
案件名称
梁友胜、宋云等与六安市祥龙药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六安市金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六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梁友胜,宋云,六安市祥龙药业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条
全文
安徽省六安市金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1)六金民二初字第1356号原告:梁友胜,男,住六安市。原告:宋云,女,住六安市。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孙良柱,安徽金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六安市祥龙药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六安市六舒路6公里处法定代表人:田永军,经理。原告梁友胜、宋云诉被告六安市祥龙药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祥龙药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梁友胜、宋云的委托代理人孙良柱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祥龙药业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梁友胜、宋云诉称:被告祥龙药业拖欠我们借款50000元及利息至今未还。特诉至法院要求判令被告立即付清欠款50000元及利息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被告祥龙药业未作书面答辩经审理查明,原告梁友胜、宋云与被告祥龙药业经理田永军系朋友关系。2004年4月8日被告因经营资金短缺为由,向原告梁友胜借款30000元。2008年4月18日被告因经营资金短缺为由,向原告宋云借款20000元。被告分别于2004年4月8日及2008年4月18日出具欠条两份,言明欠原告梁友胜借款30000元,欠原告宋云借款20000元。两份欠条均约定月利息1分。后两原告多次向被告祥龙药业催要该款,被告本金分文未付,利息付至2008年12月份。此后原告梁友胜因身体有病急需用钱,多次催要未果,遂于2011年5月9日诉至本院。上述事实,有原告陈述及原告举证材料欠条等在卷佐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祥龙药业欠原告梁友胜、宋云借款及约定利息事实清楚,有据佐证,依法应及时偿还。原告诉请合法有理,本院依法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六安市祥龙药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一次偿还原告梁友胜借款30000元及利息(利息自2009年1月按月利率1%开始计算至本清息止)。二、被告六安市祥龙药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一次偿还原告宋云借款20000元及利息(利息自2009年1月按月利率1%开始计算至本清息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限的债务利息。案件诉讼费1350元,减半收取675元,由被告六安市祥龙药业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王薇薇二〇一一年六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许 杨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