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嘉善西商初字第123号
裁判日期: 2011-06-21
公开日期: 2014-08-27
案件名称
陈春强与胡春祥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1)
法院
嘉善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善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春强,胡春祥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嘉善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嘉善西商初字第123号原告:陈春强。委托代理人:曹晨。被告:胡春祥。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春强与被告胡春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陈春强于2011年6月21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胡春祥的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春强撤回对被告胡春祥起诉,系处分其所享有的诉讼权利,且无其他违法事项,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陈春强撤回对被告胡春祥起诉。本案受理费3396元,减半收取1698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陈春强负担。审判员 黄蓁二〇一一年六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曹律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