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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嘉善西商初字第123号

裁判日期: 2011-06-21

公开日期: 2014-08-27

案件名称

陈春强与胡春祥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1)

法院

嘉善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善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春强,胡春祥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嘉善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嘉善西商初字第123号原告:陈春强。委托代理人:曹晨。被告:胡春祥。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春强与被告胡春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陈春强于2011年6月21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胡春祥的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春强撤回对被告胡春祥起诉,系处分其所享有的诉讼权利,且无其他违法事项,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陈春强撤回对被告胡春祥起诉。本案受理费3396元,减半收取1698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陈春强负担。审判员  黄蓁二〇一一年六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曹律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