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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陕0923民初123-1号

裁判日期: 2011-06-21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文加桂与陈金珍返还死亡赔偿金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陕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陕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文加桂,陈金珍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宁陕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陕0923民初123-1号原告文加桂,女,住宁陕县。被告陈金珍,女,住宁陕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文加桂诉被告陈金珍返还死亡赔偿金纠纷一案中,原告文加桂以已与被告陈金珍和解为由,于2011年6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文加桂向本院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有效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文加桂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7900元,减半收取3950元,由原告文加桂负担。审判员  左永军二〇一一年六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李 娥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