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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深中法民一终字第1425号

裁判日期: 2011-06-21

公开日期: 2015-12-25

案件名称

上诉人李少容与被上诉人李昌会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二审

当事人

李少容;李昌会;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五十六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深中法民一终字第142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李少容,女。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昌会,女。委托代理人姜永生,广东国晖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邢增蕊,广东国晖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公司。代表人常川,总经理。上诉人李少容为与被上诉人李昌会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2010)深福法民一初字第337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李少容于2011年6月2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李少容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李少容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3661元,减半收取1830.5元,由上诉人李少容负担(上诉人李少容已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3661元,由本院退回1830.5元给上诉人李少容)。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赖  建  华审 判 员 刘 付 伟 贤代理审判员 彭  雪  梅二〇一一年六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曾秋红(兼)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