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深中法民五终字第1316号
裁判日期: 2011-06-21
公开日期: 2016-01-11
案件名称
上诉人深圳市深运工贸企业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深业鹏基集团有限公司、原审被告深圳市鸿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深圳市深运工贸企业有限公司,深业鹏基(集团)有限公司,深圳市鸿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六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深中法民五终字第131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深圳市深运工贸企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颜金辉。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深业鹏基(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海强,董事长。原审被告:深圳市鸿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泰泉。上诉人深圳市深运工贸企业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深业鹏基(集团)有限公司、原审被告深圳市鸿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2011)深福法民三初字第2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深圳市深运工贸企业有限公司以双方已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祁英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五十六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深圳市深运工贸企业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人民币2524.025元,由上诉人负担。上诉人已全额预交人民币5048.05元,多收部分由本院退还上诉人。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许保疆代理审判员 陈明亮代理审判员 吴思罕二〇一一年六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蔡妍婷 微信公众号“”